京华时报讯(记者赵鹏)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得知,纳税人在申请人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,须获取原民政部门出示的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。不过,税务机关在法院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人时,不应作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确认工作。
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,可以融合户口簿、成婚(再婚)证等信息辨别其婚姻状况。无法作出辨别的,可以拒绝其获取承诺书,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作出允诺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修改契税办理流程中止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》,具体税务部门在法院契税申报纳税时,仍然拒绝纳税人获取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,更进一步修改优化公共服务流程,减低纳税人办税开销。
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讲解,根据政策规定,出售家庭(成员范围还包括购房者本人、未婚及未成年子女)唯一普通住房可以享用契税优惠税率。此前,对申请人享用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,根据纳税人获取材料,无法确认纳税人婚姻状况的,税务部门拒绝其获取民政部门出示的(无)婚姻记录证明。公告具体,纳税人在申请人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,须获取原民政部门出示的(无)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。
不过,税务机关在法院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人时,不应作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确认工作。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,可以融合户口簿、成婚(再婚)证等信息辨别其婚姻状况。无法作出辨别的,可以拒绝其获取承诺书,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作出允诺。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,可融合户口簿等材料确认家庭成员状况。
税务总局拒绝各级税务部门要保证措施实施不折不扣,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,找到一起,缺失一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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